中小企业 – 同心智造网 http://www.hahakm.com Mon, 15 Nov 2021 01:20:57 +0000 zh-CN hourly 1 http://wordpress.org/?v=6.5.5 http://www.hahakm.com/wp-content/uploads/2021/10/2021101807452380-150x150.jpg 中小企业 – 同心智造网 http://www.hahakm.com 32 32 北交所今日开市!定位“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中小企业” http://www.hahakm.com/shijie/info/25935/ http://www.hahakm.com/shijie/info/25935/#respond Mon, 15 Nov 2021 01:15:12 +0000 http://www.hahakm.com/?p=25935 北交所今日开市!定位“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中小企业”插图

经历两个多月紧锣密鼓的筹备,北京证券交易所15日正式开市,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从蓝图变为现实。北交所的诞生,不仅在于增加一家证券交易所,其肩负的是资本市场改革重任,瞄准的是“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这个战略目标。开市首日,81家首批上市公司集体亮相,体现了鲜明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特征。整体看,首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稳健、成长性较为突出,大部分属于行业细分领域的排头兵。北交所坚守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定位,突出服务“更早、更小、更新”,在上市、发行、定价、交易、监管等制度上坚持自身特色,体现错位发展。应该看到,顺利开市只是第一步,北交所探索之路刚刚起步。在市场建设中,亟待各方提高适应性和包容性,为北交所行稳致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秒懂北交所:

1、历时2个多月筹备,北交所火速开市。

9月2日国家重磅宣布设立北交所,11月15日正式开市,历时74天,短于科创板259天、创业板注册制119天的筹备时间。北交所由新三板精选层升级而来,定位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与现有沪深两大交易所和三大板块形成错位发展,将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深化新三板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制度规则方面,北交所平移了大部分新三板精选层制度,呈现4大亮点。

1)组织形式上,北交所是中国大陆首个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有效激励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服务;2)发行制度上,试点注册制,上市标准四选一,最低上市门槛仅2亿市值,精选层挂牌企业直接升级,后续企业要求为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极大提升新三板的吸引力。3)交易机制上,设置30%涨跌幅限制,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为50万,保持T+1交易方式。4)持续监管上,现金分红、减持规则、股权激励尊重新三板原有基础,不再要求券商强制跟投,体现对中小企业差异化、包容性。

3、首批上市公司81家,突显创新型、成长性中小企业定位。

除了现有精选层71家公司整体平移至北交所,另有10家公司将直接IPO登陆北交所。1)从市值来看,截至2021年11月12日,新三板精选层企业平均市值40亿元,低于科创板156亿元和创业板130亿元,突显中小企业定位。2)从行业来看,81家首批企业,制造业、信息技术产业分别占70%、16%,符合国家鼓励政策导向。3)从盈利能力看,2021年第三季度,已披露的75家企业净利润率平均为14.3%、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平均为27.8%,成长性较好。4)从估值来看,动态市盈率平均为35倍,低于科创板71倍、创业板60倍市盈率。

4、投资者准入门槛更低,预计超400万投资者参与。

北交所将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为近20日日均净资产在50万元及以上,具备两年证券交易经验。截至11月12日,已有超210万户投资者预约开通北交所合格投资者权限,如果算上存量合格投资者,合计将有超过400万户投资者参与北交所交易。另有8只北交所主题基金获批,丰富了参与北交所投资的渠道。

5、北交所带来哪些机遇和影响?

1)明显带动新三板活跃度。今年1-8月新三板月均交易量仅119亿元,9-10月增至347亿元,主要由精选层交易贡献。2)对其他板块的分流不大。首批上市公司累计募资178.6亿元,相比于A股日均1万亿左右成交量,体量不大,预计短期分流效应较小。3)未来机遇广阔。北交所最初定位“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中小企业,服务“更早、更小、更新”的企业,这些企业初始规模虽小,但成长空间巨大,在国家构建“双循环”的大背景下,北交所作为中小企业的沃土,将培育出一批优质龙头企业,并带动北交所不断提高吸引力,发展壮大。4)风险与收益并存。北交所上市公司盈利可持续性仍需市场考验,涨跌幅扩大至30%,高于科创板和创业板的20%,需要投资者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筛选能力,不宜盲目炒作。

 

开市!北交所正式扬帆启航,一图看懂资本市场改革新里程
来源: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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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展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项目的通知 http://www.hahakm.com/services/counseling/16967/ Sun, 01 Aug 2021 03:30:16 +0000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反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合规性审核意见的通知》等要求,落实推动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服务对接工作,根据《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举办“专精特新”企业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线上对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公开征集,我局共收到32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交的服务项目(附件1),现于我局官网“中小企业公益服务行动”专栏予以展示

  请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自主选择有意向的服务机构,扫描附件2二维码或登录网址(http://www.wjx.top/vj/tUDFy3M.aspx)在线填写反馈。填写截止时间延长至8月8日。下一步,我局会将各企业的需求反馈给相应示范平台,后续由示范平台分别进一步具体对接。

  问卷填写咨询电话:李先生,83051495;王女士,83569972

  在线填写技术支持电话:82975850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项目征集信息表

  2.专精特新企业服务需求反馈表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1年7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项目征集信息表.xlsx

附件2 专精特新企业服务需求反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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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http://www.hahakm.com/services/counseling/6554/ Sat, 18 Jul 2020 06:23:00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8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7月5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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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如何拯救中小企业?苏州开了一个好头,期待北上深杭广的政策 http://www.hahakm.com/shijie/info/5607/ http://www.hahakm.com/shijie/info/5607/#respond Mon, 03 Feb 2020 03:01:06 +0000 面对疫情,如何拯救中小企业,是一个考验各地政府智慧和责任心的事情,苏州在这件事情上开了一个好头:


一是金融政策方面的支持;


二是政府社保方面缓交及返还的支持;


三是税费缓交和减免的支持;


四是政府用房的支持。


这四个方面的支持是切实符合中小企业实际需求的,而且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


在面对危机时,让党和政府成为中小企业的守护者,真正体现了以民为本、与民同心、为民谋利、为民尽责,为苏州及时的政策点赞,也期待各地更多落地的惠民政策、惠企政策出台。


党政企民,各方共同努力,一起坚强的面对疫情,坚韧地活着。


(以下附全文)

面对疫情如何拯救中小企业?苏州开了一个好头,期待北上深杭广的政策插图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苏“惠”十条 )。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照执行。由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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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带你一图了解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 http://www.hahakm.com/shijie/info/5414/ http://www.hahakm.com/shijie/info/5414/#respond Tue, 26 Nov 2019 01:16:29 +0000 11月

是全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月

为进一步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

助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
 

 

@中小企业,带你一图了解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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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ahakm.com/shijie/info/5414/feed/ 0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划型认定工作的通知 http://www.hahakm.com/services/counseling/5269/ http://www.hahakm.com/services/counseling/5269/#respond Sat, 02 Nov 2019 01:59:16 +0000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以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中小企业认定服务事项的工作要求,我局对中小企业划型认定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企业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搜索“中小企业认定”,点击“深圳市中小企业认定”申请办理。系统中的“行业类型”和“企业划型”两项内容,企业应根据主营业务,按照《国民经济分类》(2017版)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如实填报。

  二、我局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为申报企业开展划型认定。

  三、企业应增强诚信意识,如实申报,并承担虚假申报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

深圳市中小企服务局

2019年10月28日

  (联系人:杨文友,联系电话:83052049)

附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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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ahakm.com/services/counseling/5269/feed/ 0
关于发布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http://www.hahakm.com/services/counseling/5222/ http://www.hahakm.com/services/counseling/5222/#respond Thu, 24 Oct 2019 02:40:04 +0000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纳入2020年项目库予以扶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其在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构建核心竞争力的相关支出给予补贴。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选择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具体资助方式、申请条件、审核流程、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详细参见扶持计划申请指南(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2.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报告提纲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22日

 

  附件:

  附件1-2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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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第二批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http://www.hahakm.com/services/counseling/4995/ http://www.hahakm.com/services/counseling/4995/#respond Fri, 20 Sep 2019 03:39:55 +0000

各有关服务机构: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3号,)规定,现组织开展2019年第二批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有关申报事项详见申请指南(附件1)。请各有关服务机构认真研究相关申报要求,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9年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指南

  2.《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3号)
  (联系人:杨文友,联系电话:83052049)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19年9月17日

  

  附件: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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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ahakm.com/services/counseling/4995/feed/ 0
工信部发布“救命”文件:大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应30日内付款! http://www.hahakm.com/shijie/info/4898/ http://www.hahakm.com/shijie/info/4898/#respond Tue, 10 Sep 2019 03:21:59 +0000
 

导语:从工信部网站获悉,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行政法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

 

 

工信部发布“救命”文件:大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应30日内付款!插图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行政法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0月7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传  真:010-68205757

        电子邮箱:law@mii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法规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9月4日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细分为三十四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10月7日前可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中小企业出具账单、发票或者其他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该付款单据送达之日起算。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并且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

        1.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及时支付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四条【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

        第七条【法律援助】国家建立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制度。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行业协会商会】国家鼓励、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在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九条【付款期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中小企业出具账单、发票或者其他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该付款单据送达之日起算。

        第十条【质保金返还期限】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质量保证期限届满后,与中小企业进行核实和结算。对核实、结算结果无异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完成核实、结算之日起15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不得以审计为付款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票据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远期票据向中小企业付款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合同未约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远期票据付款应当征得中小企业的同意,并应当支付适当的贴现利息。

        第十三条【发包人直接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直接向中小企业分包人支付款项。

        承包合同未做约定,且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向中小企业分包人付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分包人的请求,在核实情况后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金额以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为限。分包人与承包人存在争议的除外。

        第十四条【付款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对中小企业的付款义务。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融资】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有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除外。

        第十六条【迟延支付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迟延支付给中小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逾期利息的,中小企业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七条【受理投诉机构】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以下称投诉平台),受理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的投诉。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以下称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统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的投诉,并公布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处理程序】投诉平台、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投诉人属于其他大型企业的,转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处理。

        前款规定的处理部门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报送投诉平台、投诉受理机构。

        第十九条【实施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处理与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投诉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禁止打击报复】被投诉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被投诉的大型企业不得拒绝向投诉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监测机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投资、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监测、预警和共享机制,定期监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迟延支付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有关情况及典型案例。

        第二十二条【限制项目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清欠预算安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清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中小企业欠款的资金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级财政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对中小企业欠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自行安排支出造成对中小企业欠款的,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扣减转移支付或者部门预算指标等方式予以偿还。

        第二十四条【代为履行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代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义务。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监督】财政部门和其他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考核督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督查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联合惩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因不履行对中小企业付款义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大型企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滥用优势地位】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迟延支付是指,中小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未向中小企业支付约定款项的行为。因不可归责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事由造成迟延支付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过程中,大型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中小企业对大型企业具有依赖性。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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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通知 http://www.hahakm.com/services/counseling/4806/ http://www.hahakm.com/services/counseling/4806/#respond Thu, 29 Aug 2019 09:45:19 +0000

各有关企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纳入2020年项目库予以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主要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等公共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包括以下2类资助项目: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支持各类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机构承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对其实施的培训项目进行资助。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主要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融资担保、市场开拓和管理咨询等。包括以下4类资助项目:

  (三)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四)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五)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项目,对其参展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

  (六)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咨询项目,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或“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选择申报具体项目情形,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具体的项目类别、资助方式、申报条件、审核流程、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等,请参见申请指南(附件1-2)。

  特此通知。

  附件:1.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2.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8月28日
 

  附件:

  附件1-2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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